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倡导优良的教风和学风,提高各类教学及各级教学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杜绝影响教学质量的各种事故,并确保一旦事故发生时得到及时、严肃、认真的处理,特制定我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等级
教学事故按事故责任产生的原因分为教学过程、教学管理以及教学保障事故;教学事故按影响教学质量和教学秩序的程度分为三级:Ⅰ级—一重大教学事故;Ⅱ级—一较大教学事故;Ⅲ级—一一般教学事故。
有以下情节之一发生者,认定为I级教学事故:
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事故:
1.管理部门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
2.未经审核向不具备资格者发放学历学位证书;
3.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者;
4.有关学部(学院、部、中心)或部门未及时(二周内)上报和处理各类教学事故;
5.教学管理人员私自修改学生成绩;
教学过程事故:
6.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
7.教学过程中散布黄色或淫秽内容;
8.教职员工泄露试题或试卷;
9.抽查试卷,试卷试题内容有错误超过15%及以上或试卷标准答案有错误超过15%及以上(均以分值比例计算);
10.试卷回收与参考人数不符超过2份者(含2份);
11.除上述情节外,其他对教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故。
有以下情节之一发生者,认定为II级教学事故:
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事故:
1.教学调度不当,造成教学活动实施混乱;
2.由于管理原因致使学生无法进入教学现场超过10分钟;
教学过程事故:
3.未经学部(学院、部、中心)同意,舍弃教学大纲规定应讲授的整章内容,或授课进度和教学进程表误差超过二周者;
4.教师未事先(三天前)或因突发原因未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学部(学院、部、中心)请假而缺课造成严重影响;
5.试题出错致使考试受到影响,或考题份量不足致使实际考试时间不足规定考试时间1/3提前结束者;
6.因监考教师、试卷、考场组织等原因导致考试延误10分钟以上;
7.考试结束,收回试卷与参考人数不符;
8.监考教师无故缺席;
9.教师或教学检查人员在上课、监考或巡视时在教学现场接听手机、查看其他电子设备等,或手机多次发出声响;
10.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教学过程中公私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或学生住院治疗;
11.在已知试卷泄题的情况下,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12.未经人事处、教务处批准,安排未取得任教资格的人员上课;
13.考试后3个月内,由于保管不当,遗失参考学生试卷;
14.主、监考教师对考场中违纪或作弊事件故意隐匿不报;
15.考试过程中向学生提示考试内容者;
16.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上交学校、学部(学院、部、中心)抽查的必备教学文件者;
17.试卷抽查差错率≥10%(单份试卷按分值计算,自然班以份数计算,同一题差错按一份计算);
18.考试后未在规定时间报送成绩逾期三个工作日以上者。
19.实验技术人员及相关人员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实践教学准备(包括可修复的仪器未能及时修复,未购、错购、误配、错配实验所用设备、材料等),导致实践教学无法正常进行;
20.除以上情节外,其他对教学造成较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故。
有以下情节之一发生者,认定为Ⅲ级教学事故:
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事故:
1.教师已事前请假获批,而教学管理人员接报后未及时处理,致学生等待15分钟以上;
2.因教师或用书部门未按规定上报所用教材,或教材采购部门未及时采购、或无法采购而未及时告知教材使用部门或教师,使学生在开课后二周内尚未得到教材;
3.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冲突,相关人员未能在接报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涉及学生二个小班及以下;
教学过程事故:
4.未经学部(学院、部、中心)批准,未携带任何备课资料进入课堂授课,或未按规定要求完成实践性环节教学准备工作;
5.不按教学要求布置作业,不批改作业、实验、实习报告等;
6.不按规定进行课堂考勤,不按时上报考勤记录;
7.考试结束后不进行教学质量分析;
8.在对学生公布的辅导答疑时间内无故擅自离岗;
9.未经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和地点;
10.未经主管主任(院长)同意,擅自请他人代课;
11.因非灾害性天气或交通严重堵塞,或其他特殊原因,不及时报告,致使上课、监考迟到10分钟以上;
12.没有特殊原因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
13.考试成绩上报后,查出学生成绩有错误者;
14.考试后教师未在规定时间报送成绩逾期三个工作日以内;
15.因疏于管理,致使课堂秩序混乱,造成不良影响者;
16.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公私财产损失500元以上或学生必须就医;
17.考试前,监考人员未按规定清理考场,未核查考生证件等身份信息;
18.监考过程中有打瞌睡、聊天、听耳机、接听手机、看书报、批卷等不尽职行为;
19.试卷抽查材料不完整者。
20.除上述情节外,其他影响教学的行为或事故。
二、教学事故的受理与认定
校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教学事故受理工作,并责成涉及事故的相关部门和教学主管部门负责对教学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结束后形成书面调查结论和初步的处理意见报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
教职员工(含外聘兼职教师和在本单位任课的其他部门教师)发生的Ⅲ级教学事故由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根据调查结论负责认定;发生的Ⅱ级或Ⅰ级教学事故由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根据调查结论提出认定建议,由校教育教学工作委员会进行最终认定。各级教学事故认定后需在校长办公会上通报。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1.Ⅲ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部门在本部门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责任人限期改进;同一责任人在一学年内发生两次Ⅲ级教学事故,第二次按Ⅱ级教学事故处理。
2.Ⅱ级教学事故由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在全校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责任人限期改进;同一责任人在一学年内发生两次Ⅱ级教学事故,第二次按Ⅰ级教学事故处理。
3.Ⅰ级教学事故由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在全校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责任人限期改进;同一责任人在一学年内发生两次Ⅰ级教学事故,建议给与责任人从重处罚。
4.同一责任人在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各级教学事故,由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委员会做出最终事故等级认定,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5.根据责任人平时表现和对事故的认识程度,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委员会可对教学事故责任人提出行政和经济处罚建议。
6.教学事故将直接影响责任人的年终考核、岗位评聘、职务晋升和先进评选等。
7.事故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应归整后一式三份,以卷宗形式报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并由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转呈人事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
四、教学事故处分的申诉
若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分持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单”十日内,向学校师生员工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按照《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置办法(试行)》办理。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校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
二○一五年十一月